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2执保70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杨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05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陈守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敏。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敏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杨敏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77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子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