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19号
原告:胡要先,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马书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胡要先与被告马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为确保原告胡要先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被告马书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书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