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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民初1050号

时本奎与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本奎;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1050号

原告:时本奎,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2KU9M。

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时本奎与被告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时本奎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本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本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本奎负担。

审判员  吴传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顾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