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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7执恢14号

王有财、武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有财;武静丽;张跃文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7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财,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武静丽,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张跃文,住木兰县。本院依据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静丽、张跃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跃文、武静丽在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共给付25000元,申请人王有财同意执行完毕,如不按时给付,执行原调解书。申请人王有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云飞

审判员  刘洪生

审判员  白雪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