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0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
负责人:王春江,行长。
被告:王恩辉,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文平,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恩辉、刘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解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