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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109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恩辉、刘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王恩辉;刘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0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

负责人:王春江,行长。

被告:王恩辉,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文平,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恩辉、刘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解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