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7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鸟金,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群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卫,南京群峰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大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弟,南京大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卫卫,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杨巧云,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尹照生,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罗淑芹,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陈大弟,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群峰铜业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张卫卫、杨巧云、尹照生、罗淑芹、陈大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卫卫于2019年4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措施;若被执行人张卫卫未履行以上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018)苏0117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要求所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目前该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卫卫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吴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