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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502号

田勇、赵金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勇;赵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田勇,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赵金兵,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前段利息1800000元,后段利息132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律师费2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2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47398元,执行费53067元,合计53165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金兵的银行账户存款53165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