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田勇,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赵金兵,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前段利息1800000元,后段利息132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律师费2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2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47398元,执行费53067元,合计53165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金兵的银行账户存款53165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