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737号
原告:石桂林,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胜,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建,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
负责人:翟志,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
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
原告石桂林与被告张洪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桂林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洪建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石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桂林撤回对被告张洪建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夏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