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3056号
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盛辉裕锦城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11293036。
法定代表人:陈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文,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兰强,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永盛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永盛物业公司与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永盛物业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细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雪琴
书记员陈赛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