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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02民初3056号

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3056号

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盛辉裕锦城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11293036。

法定代表人:陈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文,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兰强,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永盛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永盛物业公司与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永盛物业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细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雪琴

书记员陈赛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