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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30执72号

余江、刘幕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水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江;刘幕昭;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30执72号申请执行人余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幕昭,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平,女,汉族。关于余江申请执行刘幕昭、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6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幕昭、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幕昭、李平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幕昭、李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滨江国际A区3幢1层01号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宜市翠国用2014字第01205号)和李平所有的位于翠屏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万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安晓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