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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刑更237号

汪凯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汪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237号罪犯汪凯,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州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2016年7月21日分别作出(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731号、(2016)辽07刑更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汪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8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才惨性履行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