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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执42号

吴建武、杨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建武;杨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武,男,1987年6月5日出生,31岁,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杨洋,男,1982年9月4日出生,36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武与被执行人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民终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即:

一、被执行人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建武货款49900元;

二、驳回吴建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杨洋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被执行人杨洋负担。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四、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债权现暂未能实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宋颍辉

审判员  周晓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天异

书记员刘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