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5民初1420号
原告:新疆强力聚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盛一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亭,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雅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依那甫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强力聚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雅奇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强力聚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强力聚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