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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3民初491号

范本正与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乔方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本正;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乔方中;乔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491号

原告:范本正,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景桥,董事长。

被告:乔方中(乔忠彬),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乔平,男,40岁,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范本正与被告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乔方中、乔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范本正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本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本正负担。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