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491号
原告:范本正,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景桥,董事长。
被告:乔方中(乔忠彬),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乔平,男,40岁,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范本正与被告山东宜弘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乔方中、乔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范本正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本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本正负担。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