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2民初1757号

陈伟、师小华等与马珠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伟;师小华;马珠丽;陈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1757号

原告:陈伟,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强,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师小华,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强,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珠丽,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

主要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伟、师小华与马珠丽、陈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伟、师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19015.81元(清单附后),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31日19时30分,被告马珠丽驾驶皖A×××××微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御景华庭西门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陈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陈伟和电动车乘坐人师小华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此事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做出第3416224201800004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珠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伟、师小华不负事故责任。皖A×××××微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陈志,涉案车辆皖A×××××微型客车在本案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现原告在医院治疗结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万元。现原告受伤后损失被告未赔偿任何费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上所请。 马珠丽、陈志辨称:答辩人马珠丽驾驶的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3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陈伟、师小华的误工费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依法应由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答辩人陈伟、师小华主张的交通费应由依相关的票据为依据。 陈伟、师小华因本案支付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依法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师小华不构成伤残等级,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辨称:

一、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两原告的合理损失。

二、两原告的医药费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其中用药清单中标有“合”字样的药品按照50%赔付;标有“基”字样的药品按照80%赔付。

三、司法鉴定所为两原告出具的“三期”鉴定报告结论不客观,根据原告病历记载,“三期”鉴定报告结论不符合《人体损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评定标准规定,且两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三期”均系重计算,我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

四、原告陈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告师小华没有构成伤残,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五、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六、两原告没有提供发生交通事故前三年的平均工资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没有依据。

七、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综上,请求法庭据实依法判决,以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证如下: 对陈伟、师小华举证误工证明,马珠丽、陈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异议,对陈伟、师小华误工标准因未提供纳税证明,应参照交通运输业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对陈伟、师小华举证病历、住院清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均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陈伟举证皖高﹝2019﹞临鉴字第19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佐证,予以认证。对陈伟、师小华举证交通费票据,因原告在治疗中确需支出一定的费用,酌定陈伟、师小华每人按交通费600元予以认证。对陈伟举证维修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伟的电瓶车在事故中确已受损,予以认证。 陈伟的损失医疗费47346.2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天X30元=1830元,误工费65444元÷365天X202天=36218.3元,护理费48500元÷365天X(61天+12周X7天)=19267.1元,营养费30元X(61天+12周X7天)=435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34393元X20年X11%=756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50元,维修费610元,合计199036.3元。 师小华的损失医疗费575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55天=1650元,营养费30元X55天=1650元,误工费65444元÷365天X(55天+12周X7天)=24922.5元,护理费48500元÷365天X(55天+12X7)=18469.9元,交通费600元,合计53043.5元。

本院认为:马珠丽作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依法应对造成陈伟、师小华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因肇事的车辆皖A×××××微型客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陈伟、师小华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因保险理赔款足以赔偿陈伟、师小华的损失,故马珠丽作为驾驶员、陈志作为登记车主在本案中不再对陈伟、师小华另行赔偿。师小华主张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陈伟的各项损失199036.3元;赔偿师小华的各项损失53043.5元。 二、驳回陈伟、师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