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吉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昌瀚汀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吉磊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瀚汀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2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吉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217号,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13日,该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恢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