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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1民初326号

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与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326号

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滨河路东侧成州明珠商住楼一楼。

负责人:宋武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诉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