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326号
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滨河路东侧成州明珠商住楼一楼。
负责人:宋武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诉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徽县嘉得宝物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