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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73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徐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73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X0828390-600,住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

被执行人:徐斌,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32058619861025665190,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善人桥村(3)小汤上4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4日生效的(2017)苏0506民初9336号判决,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钱给付(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银行木渎支行的账户62285588880035409081156000存款0.91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任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