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2民初1549号

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广州冠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广州冠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154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庆,经理。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广州冠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庆生,总经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镇××工业区。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132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冠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窝头支行账户(账号:9661********)存款12万元。2019年4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冠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窝头支行账户(账号:9661********)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瑞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