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9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曲毅,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斌,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倪萍,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蒋曲毅与被执行人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9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倪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倪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倪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倪萍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倪萍名下位于扬中市××同心路金冠××室房产,因我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L×××**的福特牌汽车一辆,因我院为轮候查封,且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苏0492执1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倪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苏0492执1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9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严琪峰执行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