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棉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吴东海,均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琼琳,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杨光辉,经理。
上诉人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琼琳、一审被告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1日,刘琼琳以其与邦顺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4月2日,邦顺公司亦以其与刘琼琳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琼琳、邦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及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琼琳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65元,减半收取3132.5元,由刘琼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捷夫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