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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刑初159号

张小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小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前,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捕前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9日被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煜凯、被告人张小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小前持A1A2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南至赵寨村之间乡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张小前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9.95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张小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前因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已缴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扣留机动车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证人马某、任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小前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张小前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小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小前已缴纳的罚款应予折抵罚金。根据张小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敏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