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03民初11号
原告:袁长根,男。
被告:刘明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根诉被告刘明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根于2019年4月9日以对方已归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长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长根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忠
人民陪审员 郑志平
人民陪审员 叶琼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贤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