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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3民初11号

袁长根与刘明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长根;刘明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03民初11号

原告:袁长根,男。

被告:刘明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根诉被告刘明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根于2019年4月9日以对方已归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长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长根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忠

人民陪审员  郑志平

人民陪审员  叶琼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贤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