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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91民初247号

高明诉杨春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明;杨春有;张丽娟;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民初247号

原告:高明,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被告:杨春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张丽娟,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杨春有、张丽娟、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明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原告高明已预交158元),由原告高明负担。

审 判 员  小 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任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