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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3行审13号

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强县周窝镇谭丰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强县周窝镇谭丰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123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光明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任凤祥,局长。

被执行人:武强县周窝镇谭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强县周窝镇谭丰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小旺,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资规罚字(2019)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请求事项:申请执行武某罚字(2019)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事实与依据:周窝镇谭丰庄村委会于2016年7月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本村村东南集体土地建房,用于建村卫生室、文化广场和村委会库房,后来于2017年5月份在原村民活动广场处县里给建的扶贫车间,原来村委会库房也改建成扶贫车间,原村卫生室现用于做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9年2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某罚字(2019)16-211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9年3月1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某罚字(2019)16-211号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谭丰庄村委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64.32平方米(折合3.10亩)至村委会。2、限谭丰庄村委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866.63平方米(折合2.80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1079.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经审查查明,周窝镇谭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本村村东南集体土地建房,用于建村卫生室、文化广场和村委会库房,后来于2017年5月份在原村民活动广场处县里给建的扶贫车间,原来村委会库房也改建成扶贫车间,原村卫生室现用于做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武资规罚字(2019)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主任闫小旺于当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3月18日签收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限期拆除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第一项因未到决定规定的生效时间,本院不予执行;第二项系责令限期拆除的,符合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资规罚字(2019)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谭丰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866.63平方米(折合2.80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1079.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由武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国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东兴

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东博

书记员张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