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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193号

宋书平、杜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书平;杜英军;王东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193号

申请人:宋书平,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杜英军,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社区推荐),女,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王东娣,女,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芹(王东娣之姐),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宋书平与被申请人杜英军、王东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书平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东娣单独所有的位于启明小区辰区1号楼5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保全限额150000元),并以宋书平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南干道71号电机厂家属院1号住宅楼东2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书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东娣单独所有的位于启明小区辰区1号楼5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新房权房权证开发区字第**,限额150000元)一套;

二、查封宋书平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南干道71号电机厂家属院1号住宅楼东2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房产证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琦

代理

审判员  刘啸风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肖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