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谢清连,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刘林娇,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清连与被执行人刘林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志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