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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851号

王道海与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陈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道海;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陈安全;胡成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851号

原告:王道海,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七组。

负责人:章斌,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陈安全,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宣州区。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成琪,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宣州区。 原告王道海诉被告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陈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施 璟

人民陪审员  黄永平

人民陪审员  程小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