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851号
原告:王道海,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七组。
负责人:章斌,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陈安全,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宣州区。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成琪,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宣州区。 原告王道海诉被告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汤村村民委员会、陈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施 璟
人民陪审员 黄永平
人民陪审员 程小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