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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7民初307号

黄某与吉某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吉某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7民初307号

原告:黄某,男,1993年4月8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号。 被告吉某曲,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号。 本院在审理原黄某勇与被吉某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黄某勇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黄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金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