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7民初307号
原告:黄某,男,1993年4月8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号。 被告吉某曲,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号。 本院在审理原黄某勇与被吉某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黄某勇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黄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金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