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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1执972号

江英与被执行人陈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英;陈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英,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英与被执行人陈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湘112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小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16日至陈小华户籍所在地传唤被执行人陈小华,因被执行人陈小华举家外出,传唤未果。2018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16日至祁阳县大村甸镇幸福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当地调查,该委员会出具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4日、2月12日、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于2019年1月14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陈小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陈小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