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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督70号

韩海鹏、韩海鹏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与马雅楠督促民事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韩海鹏;韩海鹏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马雅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70号申请人韩海鹏,男,回族,1983年1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西宁市城**兴海路居民,现住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马雅楠,女,回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系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韩海鹏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欠款3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雅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海鹏欠款3000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雅楠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建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盛延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