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821民初980号
原告:张某,现住五原县。
被告:高某,原住址五原县,现关押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监狱。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张某诉称:
一、请求被告高某支付本金叁万元,利息壹万贰仟元,共计肆万贰仟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日,被告高某向新公中镇创业村司二仁借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担保人张某。但是高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本付息,经司二仁多次催要,被告人高某迟迟不能将本金和利息归还于本人,原告(担保人)张某不得不于2013年9月连本带利共肆万贰仟元(42000元)偿还于司二仁,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还本付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高某,经与伊金霍洛旗监狱核实,有服刑人员高某,身份证号码:×××,已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原告起诉的被告没有明确身份信息,住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敏涛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方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