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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申253号

喻祖霞与李秀洁、周海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祖霞;李秀洁;周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申2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喻祖霞,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海华,女,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秀洁,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喻祖霞因与被申请人周海华、李秀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年4月8日,喻祖霞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喻祖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喻祖霞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