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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6191号

李海军与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海军;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02民初6191号

原告:李海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I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12-4、12-5(亿联时代奥城)。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1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8日计算至全部履行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为被告承包的房屋装饰粉墙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6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劳务费3180元,并向我出具结算证明一份,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不还。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房屋装饰粉墙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瑞德公司结算证明一份,内容为:现有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其中有李海军施工共计欠李海军3180元,并加盖“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章。被告未提供已偿还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180元并向原告出具结算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31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为宜。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军劳务费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3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