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228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3649J。法定代表人张兴礼。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米兰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1E27X。经营者高瑞。本院在受理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198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萌清
书 记 员 刘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