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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1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与杨某、任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杨某;任某;袁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1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任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袁某,住平凉市。

被告:程某,住平凉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与被告杨某、任某、袁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