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1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任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袁某,住平凉市。
被告:程某,住平凉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与被告杨某、任某、袁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