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02民初18908号之二

姜浩、吕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浩;吕东升;张晓悦;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8908号之二

申请人:姜浩,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冠坤,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吕东升,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

申请人:张晓悦,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

申请人: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湾龙乡湾龙沟村。经营者:吕东升,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人姜浩与被申请人吕东升、张晓悦、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浩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东升、张晓悦、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价值75万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8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年4月10日,姜浩以本案查封的财产不足本案的保全标的额为由,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东升、张晓悦、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东升、张晓悦、梅河口市亿盛沅生态板加工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付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