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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1执35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薛林林与被执行人何玉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林林;何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353号之十一

申请人:薛林林,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玉萍,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执353号之十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何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玉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玉萍的存款10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