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353号之十一
申请人:薛林林,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玉萍,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执353号之十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何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玉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玉萍的存款10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