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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刑初1号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9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民,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被告人李某丈夫。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永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吉BYM1**号丰田越野车,在吉林市高新区吉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升伟业门前处左转弯时,因忽视瞭望将行人戴某撞伤,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戴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救援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自首,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视赔偿情况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非主观故意,平时一贯表象良好,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发后投案自首,对被害人积极抢救,认罪悔罪,对于被害人家属可做到依法全额赔偿,故而请求法院对李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吉BYM1**小型越野客车,沿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升伟业门前处左转弯,因忽视瞭望将在此处路过的行人被害人戴某撞倒受伤。同年11月2日,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戴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救援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调解,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2万元外,李某赔偿戴某近亲属(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破案经过材料,证明2018年10月16日7时34分许,李某拨打122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驾车在吉丰东路东升伟业门前将一行人撞伤,请求勘查现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所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10月16日7时30分许,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丰东路东升伟业门前,吉BYM1**号丰田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受伤。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现场的方位、痕迹。 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证明吉BYM1**号丰田越野车,前脸中网有灰尘减层,前保险杠右侧距底部84CM处可见2CM长横状的擦痕,以上痕迹系该车与行人接触后形成。 4.李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李某自然情况,案发时具有C1机动车驾驶资格。 5.戴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戴某自然情况。 6.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明戴某于2018年11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戴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瞭望,在左转弯驶出道路时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是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证人牟淑兰证言:“2018年10月16日早上,我姑娘李某开她那辆车号后面是三个1的大吉普车送我上班,我坐在副驾驶位的后排座位,车沿吉丰东路由西向东走,走到东升伟业大门口左转弯时,我就看见车对面过来一个老头,牵着一条狗,狗在前面走,老头好像是追那条狗,快走了几步,正好我姑娘的车也左转弯刚要往大门里进,就把那个老头给撞倒了,我们就赶紧下车打120急救,然后我就跟着急救车去医院。” 10.被告人李某供述:“2018年10月16日7时30分左右,我开车送我母亲去东升伟业上班,在吉丰东路东升伟业大门口和一个老头撞上,老头受伤,住院半个月死亡。当时,我驾驶吉BYM1**丰田普拉多沿吉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升伟业门前左转弯,在东升伟业门前路上头西尾东停着一辆白色轿车,我就绕着这台车继续往前行驶准备进门,不知什么时候从我左侧过来一个老头牵着一个狗,等刮到以后才看见他,我就赶紧踩刹车下车查看伤者情况,立即打120急救和122报警,急救车把伤者送往医院,我在现场保护现场,交警到现场后,我主动向交警投案自首。我没有发现对方,我可能就是光看我左侧停着的这辆车换司机了,没注意到左侧过来的这个老头,因为我车要拐弯,没拐过来的时候,就把他撞倒了。我感觉应该是车灯下面的罩的东西刮到对方的裤子了,对方裤子刮了一个口子,车灯的那个位置顶到对方身上了。当时,我就看见对方手有外伤,出血了。” 1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经本院调解,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2万元外,李某赔偿戴某近亲属(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查,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采纳为定案证据并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驶出道路时忽视瞭望,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李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对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李云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