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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执529号之一

郑学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学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1执529号之一移送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郑学平,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郑学平罚金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按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案对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龙水镇营业所的存款予以冻结。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李玉国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