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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5民初375号

王芳、彭福超等与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芳;彭福超;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民初375号

原告:王芳,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彭福超,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富源县中安街245号富源宾馆副一楼。

法定代表人:钱昭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芳、彭福超与被告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云03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被告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3民终17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富源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富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芳、彭福超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自愿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芳、彭福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彭福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芳、彭福超负担。

审 判 长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黄德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官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