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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834号

谭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2民初834号

原告:谭某,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沈文涛

书记员江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