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2民初834号
原告:谭某,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沈文涛
书记员江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