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148号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某,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