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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6民初977号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志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志德;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977号

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66966062612。

法定代表人:杨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黄志德,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苗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梦芸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