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748号
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怡家苑、金街2幢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春,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民,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月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