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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748号

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杜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748号

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怡家苑、金街2幢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春,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民,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月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