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123执恢45号 黄纪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纪程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纪程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2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纪程于2019年4月9日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25000元的义务,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