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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23执恢45号

黄纪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纪程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123执恢45号 黄纪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纪程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纪程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2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纪程于2019年4月9日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25000元的义务,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