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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1刑初49号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72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启辰牌小型轿车(新车未落户)沿阿荣旗某某镇滨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对其提取血液。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耿某的证言,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及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敖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秀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