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军,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莹莹,女,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厚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蒋山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胡学成,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罗军、刘莹莹、刘厚军、蒋山河、胡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21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323执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洪梦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