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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申57号

张某与孟某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申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内04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能令人信服,请求依法纠正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与孟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后均未按照约定积极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不适用定金罚则及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张某的再审申请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金花

审 判 员 静恩源

审 判 员 阎 明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艳松

书 记 员 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