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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723号

涂玉琴、张晓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玉琴;张晓武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723号

申请执行人:涂玉琴,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晓武,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涂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晓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张晓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涂玉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奔驰牌小型汽车(浙C0××××),温州江滨路商品房,海城广新路商品房,广州碧桂园别墅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上述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晓武、温州市斯瑞达洁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12月28日走访被执行人张晓武的住所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张晓武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无财产登记 截止2019年4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1270元、执行费207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短信告知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关注公众号“”